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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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别制定本规定。
(1)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包括严禁区域内进行各种明火作业、明火照明: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c.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等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作业;
d.生产装置储存区的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e.机动车辆及电瓶车进入装置区、储存区;
f.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g.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电器。
(2)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及防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每项落实好安全保护措施,最后由总工程师签发动火批条,准许动火。
(3)固定用火区的审核,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4)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这类设备和管道一般不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可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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