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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切实做好我县车船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本方案所称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机动车辆的范围: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税额表
办税程序
(一)保险公司工作流程
1.具备办理“交强险”业务资质、并在县地税局办理了车船税代收代缴登记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全县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2.保险机构要根据有关资料据实录入机动车种类、车牌号码、整备质量等车辆信息及纳税人识别号等纳税人信息、缴纳车船税信息,代收车船税。对已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税款,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车船税纳税证明单”附在保险单的存根后面,存档备查。
3.对条例规定的军车、警车、拖拉机等免税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车本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对县地税局出具《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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