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引起急性循环系统疾病诊断认定基准
「工作當場所促發的疾病」之認定基準
「量」的考量: 「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的存在,包括:死亡之前二十四小時仍繼續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十六小時以上被認定之。另以每週四十八小時或兩週八十四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來計算加班時數,在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間,每月加班超過四十五小時以上時,隨著加班時數的延長,工作與發病間的關連性也隨之增強;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二至六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者,亦被認定之。
「質」的考量: 以作客觀綜合的判定。因此除工作時間外,發病前曾遭遇到造成精神緊張且與發病具有相當密切關連的工作型態,包括:不規律的工作、工作時間過長、經常出差、輪班或夜班、溫度、噪音或時差等亦可納入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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