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第一章设备入井管理
一、入井1、防爆电气设备
(含小型电器
)的入井必须凭
“下井合格证
〞入井,无证不得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开
“下井合格证
〞必须凭“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单
〞和“防爆合格标志
〞。3、井口把钩工负责
“下井合格证
〞的验存,无证入井追究把钩工责任,
设备专管组应定期
和运搬工区
核对“下井合格证
〞。对入井的机电设备,运搬工区把勾工必须索取防爆机电设备验收合格证,当天
有效。否那么,拒绝设备入井,对机电设备无证放行入井的责任人,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凡入井使用的设备,
〔除特别说明可选用其它类型外
〕都必须为矿用防爆型。非防爆型设备严禁入井使用。
5、新设备到货后,由企管、机电、
方案、审计、财务、使用等单位共同验收
〔低值易耗及小型设备不在此列
〕,并填写验收报告单。机电科负责编号、建帐,资料室负责保管图纸资料;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与使用单位办理新设备领用手续。
6、新进购
或大修设备的备品、备件到矿后由物资
供给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提报
方案单位,对主要备品、备件要挂牌管理登记在账。
二、防爆设备有
以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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