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行为整顿行动方案
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2009年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总体方案》要求,现就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不得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凡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能适应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的职能,且征收后不再上缴国家财政的,一律予以停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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