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法制联络员行为规则
市区法制联络员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区各阶段五年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联络员在普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调动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各部门和单位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促使普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普法联络员,是指在各镇、街、场,区属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组织及市直属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中选任的专职或兼职负责部门法制宣传具体业务,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普法联络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热爱法制工作,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及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胜任依法治区上下联络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的普法联络员由个人自愿报名、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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