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要避免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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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名要避免同名
公司名字
企业取名要避免同名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当企业名称中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完全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其中一项不同即为合法登记。因此,在企业或产品的取名中,名字雷同的情况十分普遍。
例如,北京市就有107家企业叫“四通”,其中包括加油站、服装厂、修车摊、酱菜园之类,而这些“四通”大多与四通集团没有任何关系。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企业或产品的名字直接与一些名人的名字相雷同,以一些歌星的名字为商名,类似的现象还有用名人或明星名字的谐音作为企业或产品的名字,如有一种泻药就叫“泻停锋”。
其实,在为企业或产品取名时,不但应该拒绝刻意模仿,还应该主动避免雷同,慎重地取一个有特色的公司名字。
以儿童营养食品为例,“健儿宝”、“保儿康”、“小星星”、“贝贝血宝”等产品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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