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营运管理规定(一)
为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管理,特颁布以下暂行规定,要求各级经理层以身作则、洁身自律、共同遵守。规定如下:
1、营业期间店长、厨师长、经理(
11:30—13
:30、18:00—22
:00)必须在一线工作,不得在办公室、库房。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必须请假并通知经理层其他人员。
2、连锁店不准擅自调整固定出品种类、数量(标准按总部要求执行),如需调整必须上报。
如店长、厨师长擅自调整将给予书面警告至记过处分。如自行研发出新品,可上报厨务部进行推广,一经采纳,机构将给予
100至200元的奖励。
3、营业高峰期间(下午
17:30—22
:00分),为保
证菜品出品数量
/质量,不准为节省能源,。不准为预估不准缺少原料而减少出品或间断性出品,如违反一次扣除当月奖金
10%,按此类推。
4、不准擅自调整饮料品种、和酒水种类。
5、连锁店必须使用
总店要求餐具
。6.不准将任何出品进行添加,减少投量,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予店长、厨师长相应处理。
7.客人消费过程,
不允许有其他因素影响客人就餐。
8.店长及经理层应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制定作息时间表并严格执行,并计入年底绩效。连锁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