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在车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动火地方至少10
米,然后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见附表)向地盘管理单位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许可证有效期当天有效。
三、地盘管理单位在发出动火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审批表上所列项目逐条核对,确认具备作业条件后,方可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现场要有防护人员,并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以便发生火情时迅速灭火。
五、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防火通道。
六、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防护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七、动火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现场,并留置现场至少
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发火患。
八、对不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承包商,地盘管理单位有权制止该承包商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审批表
本表一式三联复写,第一联由开具单位保存备查,第二联由地盘管理单位留存,第三联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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