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9)》(学习笔记)-49
3.未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披露衔接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 接会计处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相关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等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未披露首次执行日确认 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亦未披露上年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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