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
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
商法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
增值的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
。(殷志刚
商的本质论法律科学
2011
年第6期)从法律过渡到原则
: 过度到商法的价值
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其效益性主要体现对商
事交易要求。时间就是金钱
,效益就是生命。
竞争是交易的必然
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
,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如果更多以至成千
上万的类似上述的简单民事交易关系聚合在一起
,按一定的规律反复发生就形成了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
“营利性
",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
“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
。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
—-—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
李嘉宁(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研究中心
,上海200042)
从法律到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调整商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准
则,集中体现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性质
,是根据商事活动的客观要求——
—商法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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