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对
编者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国税总局有关税收文件中界定”使用
土地”的纳税人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两类.本期华税为读者分享的
案例即征纳双方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均有异议而在纳税主体问题上发生争
议的案例,本案例之判决延伸出了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应该具有何种法律适用逻辑关系
的重要问题,同时也为纳税争议”先缴税后复议再诉讼”的程序规则的突破提供了路径指
导.
一、案情介绍
2010 年 12 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
公司土地置换的批复》(琼府函(2010)126 号),将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
集团”)5000 亩土地作价 20.91 亿元注入乐东县农信社等 13 家农信社,并按照海南省政府
安排的时间节点要求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先行制作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乐东县农信社名下
土地使用权面积 564.61 亩,土地证号 0182.
由于乐东县农信社与海钢集团之间的土地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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