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水电费可以用分割单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
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
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即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
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笔者认为,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按照《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2、对本条的理解不宜教条,不能把上述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固化为分割单等其他外部
凭证。从第十九条的表述可以看出,分号前后说的是承租方(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的两种
取得方式:如果出租方开具发票,则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出租方采取分摊方
式,则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推出,其他外部凭证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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