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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问:开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开具收购发票?如何对外开
具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 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
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
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 号文件第六章
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
辖市内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开
具。回收单位外出购销废旧物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地
税务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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