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
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提供国税
函[2005]54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
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认定。
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
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的由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作为合法的计帐凭证。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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