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及审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政发〔2011〕213
号第一条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程序,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质量,完善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均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编制单位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性质用地的分析和评审、建筑空间布局、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建设时序、建筑保护以及经济测算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建设实施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委托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相应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内容、编制依据、成果等。
(一)概念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
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
。是城市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