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由下列
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股权回购方(
下称“回购方”):地址:股权被回购方(
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其注册地址为:
,其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
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
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
双方的互相承诺,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
被回购方
转让给回购方。“登记机关
”系指负责
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
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
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包括该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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