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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
用单位提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分隔开,通道要通畅,门窗要向外开。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7.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
四、用火证上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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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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