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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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 则
第一条 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
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
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
不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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