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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0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三)

一、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
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
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
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
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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