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本无罪,逃避关税须处罚
从韩国免税店买回化妆品在淘宝销售,2012 年离职空姐李某一审被认定偷逃税
款超百万,被判有期徒刑 11 年,处罚金 50 万元。该案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李某
有期徒刑 3 年。3 月 31 日上午,高院二审维持重审一审的结果。但当事人与律
师均表示,此类案件外地多判缓刑。
代购本身是个中性词语,并无原罪,然而,正如任何行为都有边界,代购的边
界则在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关税。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毒品等刑法另有规
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54 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
总值在 5000 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免税放行,超出部分须缴税。此外,应缴税
额为累积计算,这主要是为了打击“蚂蚁搬家”式走私。
李某等人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入境,并未向海关申报关税,而“合作伙伴”
褚某还曾两次因此被海关行政处罚,这显然违反了海关法规。而该类案件罪与非
罪、罪轻罪重的关键在于偷逃应缴纳关税额的认定。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