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如何计算
《办法》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 11 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
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 2000 元,2008 年 2 月 29 日之前为
1600 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 2800 元,2008 年 2 月 29 日之前为 3200 元)的
收入额计算。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
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
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
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
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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