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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产品质量问题等发
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006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
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
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
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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