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
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三 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
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
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
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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