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销售预付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营改增试点中预付
卡、个人出租不动产等问题作出规定,优化相关税收征管.
《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业务的增值税相关问
题进行了规定.
预付卡,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
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商通卡、福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
多用途预付卡.
近年来,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缺乏监管的”灰色地
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让不少消费者为之苦恼.
预付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十分突出,售卡方按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
名义为其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
“《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