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9 年 6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
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
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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