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01 年 3 月 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书记
2001 年 3 月 15 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
GS 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中国的 ZF 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 GS 企
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的 ZF 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的 ZF 批准的协议 合
同 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
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 合同 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以下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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