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 2014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一)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
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 2013 年 10 月 31 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
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
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
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 2013 年 10 月 1 日交房,结果因
验收等原因延期 1 个月,改通知客户 2013 年 11 月 1 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 1 个月
的违约金,
2013 年 11 月 1 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
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
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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