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
2001
〕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试行)
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
2007
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
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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