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总那么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
平安监察,保证气瓶
平安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
开展,保护人身和财产
平安,根据?产品质量法
?、?锅炉压力容器
平安监察暂行条例
?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
〕、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
〔“特种气瓶
〞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
平安的根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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