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效劳保障体制争辩
1中国农村法律效劳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效劳范围过窄。单单从效劳内容上观看,基层法律效劳的内容和人民目前存在的法律需求不能有效对接。目前在农村人民调解照旧以家庭和邻里纠纷为主,剩余的其他一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没有充分介入。也就是说,该机构没有实现基层法律效劳内容,而且一些乡镇法律效劳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或者是由公民代表参与的民事诉讼,抑或者乡镇企业法律参谋聘用等问题。而其他收费低的一些内容,比方非诉讼调解、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进展指导等内容,不能彻底贯彻。所以,就外表看我国法律效劳体系是很完善的,可是内容上却比较
缺残,很多基层地区法律效劳特殊简洁,不能适应目前农村群体的法律需求。
1.2法律效劳机构设置不合理。由于我国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生疏缺乏,特殊是对其性质、功能、定位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实践当中遇到不同问题。第一,地方法律效劳所分布不平衡,城市街
道当中存在较多,而在乡村当中却很少。其中分布最多的是那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省会城市街道的直属法律效劳所,而乡村当中法律效劳所较少。其次,对农村法律效劳所授权机关不一。也就是说,有的法律效劳所是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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