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培训提纲
第一局部基层司法所
一、司法所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根据
?司法部关于
创立规划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4]27号
〕规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
局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也就是说:司法所是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的是市、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对于司法所这一性质的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第一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建设的有机
局部,它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
〔街道〕的延伸;第二,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
承当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管理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三,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构成我国乡镇
〔街道〕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司法所一般按乡镇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
那么上每个乡镇
〔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实行所长负责制。
2.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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