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制定的渠道
本文作者:戴建国工作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宋代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的社会,在法律制定和公布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备的信息渠道,以保证立法活动正常进展及法律能适时公布于众,使民众知晓,充分发挥法律治理国家的职能。有关这方面的研究,除高柯立《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及黄纯艳《宋代登闻鼓制度》略有涉及外,①尚未见有其他学者的成果发表。本文试就宋代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作一探讨。
一、宋代法律制定的信息渠道
宋代修定法律的一个重要程序是广泛征集意见。宋人云:“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1](刑法一之七)如朝外人士对法律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州军等处投状,再报申中书,等将来各地修改意见积累多了,由立法机构删定编修。对于好的修改建议,如将来法典采录施行,“那么量事酬赏,随材录用”。建炎四年(1130年),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敕令王依奏言:修敕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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