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学界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引起了概念上的混论和适用上的不统一。但无论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
"有专门知识的人
"的诉讼地位仅是当事人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辅助人,该制度仅是我国鉴定人制度的完善,完全不同于专家证人制度。
关键词:
"有专业知识的人
"诉讼地位
专家证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
__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该条款将专家证人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未明确
"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造成了理论研究领域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度混乱
。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标志着专家证人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但笔者认为,虽然
"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是由当事人申请,但不能据此认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
"即是专家证人,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
"有专门知识的人
"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