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
确实立浅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
公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
那么?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
公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
?中对此作了规定。最新修改的
?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
表达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
辩论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
根本上按“常识化
〞的方式运作。“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
〞,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
〞,而是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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