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消防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
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工作、学习和
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
评比,保障消防安全。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参
加有组织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
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学校校园管理与保卫处作为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秘书单位,履行以
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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