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二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远落后于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杨雪如一、合同法施行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外贸代理的依据主要是外经贸部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这种外贸代理是计划经济下外贸经营权垄断的产物,存在着种种弊端:(1)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权责畸轻畸重,对委托人权利缺少保护,诉权和实体权利被强行分离。(2)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公司收取3%左右的佣金却承担100%的风险,权利义务不对等。(3)《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基本规定不一致,其效力受到影响,给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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