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