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三个阶段。
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的发生
后,事故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的发生
地县级以上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事故。
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
1)事故的发生
单位概况;(
2)事故的发生
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单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的发生
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阶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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