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信息安全保障:
一、病案资料除涉及对病患
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
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患
的病历(包括病患
及家属)。
二、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
应当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印。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进行涂改
、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如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由医务科批准,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协助。
六、病案室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时参考
病案管理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1)病患本人或代理人,(
2)死亡病患
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七、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复印
件需经病案室盖章生效。
八、病案管理保存期限为
30年,留观病例保存年限
15年,遵守病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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