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总则1.1为了进一步加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项规定
。1.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当中
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3本项规定
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1.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备
同等效力。
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病患
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病患
的病历资料。
2.病历的建立
2.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病患
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病患
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
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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