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尽快根除隐患,确保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转
。要求生产系统各级人员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认真严格执行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备缺陷等级的划分
第二条处于运转
或备用的生产设备,如:发电、变电、供电设备、防雷装置、通信设备、配电装置构架及房屋建筑,均属设备缺陷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出现影响安全、经济或文明生产的异常情况,统称为设备缺陷。按发、供电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将设备缺陷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有可能发生人身死亡、全厂对外停止供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事故等,此类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停止运转
,进行处理。
第二类:设备虽存在缺陷
,但尚可继续运转
或已影响设备出力,但必须在
6小时以内停止运转
。第三类:一般设备缺陷。设备存在轻微异常,暂不危及安全运转
,可延至
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小时之内停运,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四类:设备缺陷较轻微,可延至
72小时以后停运,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五类:设备带缺陷运转
可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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