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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3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
1988
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88
年12月27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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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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