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
[2014]205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
[2012]5
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
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人
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以下简称
“四不放过
”)。第三条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项规定
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项规定
、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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