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八条”解读近几年以来
,国家应急管理部依据《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
2017
﹞129号),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梳理出八条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
(俗称钢八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若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易导致钢包脱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若未定期检查钢铁企业设备设施,容易造成
物体打击事故。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以内
。若钢水罐发生坠罐倾翻时,易对附近大范围人员造成物体打击、灼烫事故。
4钢水铸造
(连铸、模铸
)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若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易导致铁水外
泄造成爆炸事故。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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