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章程
中关于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之后
,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章程规定
第2条煤电钻必须要使用
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条检测、修理
煤电钻必须由机电维修工负责,并在通风良好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测、修理
。第4条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搪瓷溜子里或运转
的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当中
,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及以上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煤炮声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当中
,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过程当中
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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