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职业病卫生法规
目前,全世界约有
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
职业卫生立法在世界上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针对那时许多国家以污染环境、职业危害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情况,
1948
年,联合国通过的《全球人权宣言》宣布,所有的人
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业条件的权利。
1950
年,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在第一届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上明确提出了
“职业卫生
”的概念和内容。
1992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职业危害相关问题列为必须解决的七大全球问题之一,要求各国都应当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尽快立法加以控制。
职业卫生法规在各国名称不一,有的称职业卫生法,有的称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的国
家制定了涉及特定行业或工种职业卫生的法律。美国、加拿大、日本、希腊、英国等国制定的职业卫生法或职业安全卫生法,目的明确,条款清晰,劳资各方的义务、权利、政府的职能、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预防性卫生监督等规定比较详细,并且多数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强。日本、智利、德国、芬兰等国制定的职业病法或尘肺病法,主要是调整因某种职业而患职业病以后的健康监护、医疗费用、赔偿等涉及劳资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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