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防火规定
防火与蓄油设施
5.1条原标准第
4.4.1
条~第4.4.2
条修改条文。
对于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又比较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转
安全的要求。例如
20kV
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
60kg
以下,绝大部分只有
5kg~10kg
,虽然火爆事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
(能使房屋建筑受到一定损伤,两侧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等
),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以内
。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善
加强是可以防止
出现这类事故的。
5.2条原标准第
4.4.3
条保留条文。
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
60kg
以上及10kV
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当设置
储油或挡油设施。实际目前投运及设计的屋内
35kV
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其油量分别为
100kg
及95kg
,均未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事故油外流的现象很少。所以将储、挡油设施的界限提高到
100kg
以上(油断路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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