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GS法司法解释二,
2008
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7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
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GS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GS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
GS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GS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
GS诉讼,并符合
GS法第一百八十二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GS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GS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GS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GS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的
; (三)GS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GS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GS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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