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并给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和中央企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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